
1、自然保护区;风景名胜区
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。
自然保护区:按GB/T15629的规定,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、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,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、陆地水体或者海域,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。
风景名胜区:指具有观赏、文化和科学价值、自然景物、人文景物比较集中,环境优美,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,可供人们游览、休息或进行科学、文化活动的地区。
2、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
指因国家政治、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,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。
3、缓冲带:
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,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、污染源颁、大气扩散能力确定,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。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。
——来源: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》
4、国家公园:
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,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,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、自然景观最独特、自然遗产最精华、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,保护范围大,生态过程完整,具有全球价值、国家象征,国民认同度高。
5、自然公园:
是指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、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,具有生态、观赏、文化和科学价值,可持续利用的区域。确保森林、海洋、湿地、水域、冰川、草原、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,以及所承载的景观、地质地貌和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。包括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海洋公园、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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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》